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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10-04-22 09:44:18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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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是由社团、协会或其他合作组织申请注册,用以表示该组织及其成员身份的标志;由其组织成员使用于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以区别非成员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该种商标称之为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有何用途? 注册和使用集体商标,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联合,促进其集约经营,形成在市场中有竞争力的销售渠道,有利于产品和商标的宣传,促进规模经营。 什么是商标权的地域性? 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在哪个国家取得的权利只能在那个国家获得保护,其他国家是不承认其权利的。 什么是商标国际注册? 由于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的特点,要使自己的商标在国外获得保护,目前有两条途径:一是逐一国家注册,即直接向相关国家一一注册;二是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并向有关国家申请领土延伸。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怎么回事? 该《协定》签字国的国民,其商标在原属国注册以后,只需用英语或法语通过本国的商标局向国际注册局(位于日内瓦)提出注册申请和缴纳费用,就能在《协定》的其它签字国获得商标权保护,其效果等同于该商标在相应成员过的逐一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签约国有哪些? 阿尔及利亚、德国、奥地利、比荷卢、保加利亚、葡萄牙、埃及、法国、匈牙利、意大利、列支敦士登、西班牙、摩纳哥、蒙古、摩洛哥、罗马尼亚、圣马利诺、苏丹、瑞士、朝鲜、越南、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古巴、俄罗斯联邦、马其顿、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波斯尼亚──黑塞格维亚、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塔吉克斯坦、中国、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利比亚、亚美尼亚、拉脱维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是怎么回事? 该《议定书》是在《马德里协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其目的是方便哪些因国内法律等问题难以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参与商标国际注册体系。《议定书》在申请条件、审查周期、工作语言、收费标准和方式、保护期限等方面都作了重要的和灵活的修改。加入《议定书》的成员国有英国、瑞典、挪威、芬兰、中国、西班牙、丹麦、德国、古巴,日本等 注册商标专用权能继承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自然人在我国可以成为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主体。鉴于商标专用权是法定民事权利的一种,就同样存在着由于权利人死亡而发生权利继承的情况。对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作了一般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商标权注册及移转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继承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证明文件一般包括:原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死亡证明;继受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原权利人的法定继承关系证明;原权利人生前立有遗嘱的,提交遗嘱文本;继承人之间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提交协议文本;遗产分割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提交公证文书;因注册商标专用权继承发生争议而诉讼的,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 注册商标的转让 (1)转让人如果在同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了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转让时应一并转让,不能单独转让其中某一个。 (2) 转让人应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全部转让,不允许将注册商标指定保护的商品进行部分转让。 (3) 转让人如果正在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期限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方可转让给第三者。 办理商标转让需要的手续 办理注册商标转让需提交以下手续: (1) 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2)缴纳转让规费;(3)有关证明文件;(4)经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须附送委托书。 商标使用许可 按《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将商标许可合同在规定时限内报商标局备案。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注意以下问题: a. 商标被许可人必须是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申请人资格; b. 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 c. 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应与注册商标一致; d. 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指定商品不得超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范围; e. 许可他人使用的的商标期限不得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f. 被许可人未经许可人授权,不得将商标许可他人再使用; g.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 i. 跨国公司许可其在中国的子公司使用其注册上标,也应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在商标局备案 《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在签订该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如不备案,由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和销毁。 商标侵权的定义 一是没有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这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 二是明知某种商品假冒别人的注册商标,却仍然销售的; 三是伪造、擅自制造别人注册商标的标识,或者销售这些标识的行为。 如何面对商标侵权 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行政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处理的,要出具书面请求。请求书应当写明请求的事由、请求的法律依据、请求人的名称、地址、侵权人的名称及侵权行为发生地等内容。外国人或外国企业要通过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 驰名商标的定义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局商标局负责。只有经过商标局依法认定的商标,才可称为驰名商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特点 (1)商标设计具有独创性; (2) 商标使用时间较长; (3) 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质量优良且稳定; (4)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大,且销售量大; (5) 该商标的广告投入与商品的销售量或服务收入成正比增加; (6) 在有关国家注册了该商标并销售使用该商标指定的商品或开展经营服务; (7) 在同行业中有很高的知名度和信誉; (8) 为相当范围内的消费者所熟知。 企业申请驰名商标的好处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有以下法律效力: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有下列法律效力: 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袭驰名商标或是导致造成混乱的仿造者,也应适用本条规定。 申请驰名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2)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3)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 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5) 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6) 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7)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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