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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
  时间:10-04-22 11:39:16    来源: [收藏][关闭]
      
一、瑞典商标注册概要
    1.瑞典商标法令最早于1961年1月I日生效实施。1993年1月1日被经修改后的商标法令取代。现行的瑞典商标法是于1995年l月再次经过修改的。
    2.瑞典商标法律规定,最先提出商标申请者将获准注册,并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同时又规定,经过长期而广泛的使用已确立了良好信誉的未注册商标的个人或企业,也可以享有使用该商标的专用权。
    因此,瑞典对商标的保护是实行注册和使用兼顾的原则。
    3.瑞典接受对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标准商标 (含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
    4.在瑞典,商标的指定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法。
    5.瑞典是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以及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成员国。同时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1.瑞典商标法将商标定义为:能够将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个人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任何以、图示或书写表示的标记。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个人姓名、图形、可构成图形的字母或数字。但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不予保护。
    2.其他可获得注册的标记:(1)企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其他特殊的贸易标记,且该贸易标记经过在瑞典市场上的长期使用,已经被公众视为某十企业的商品的标志;(2)任何个人在所从事的贸易活动中,按照良好的商业道德使用自己的姓名、地址、商号作为标记的权利。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一)不具备显著性的标记
    仅仅由、或者只进行了微小的改动的表示商品的性质、构成成分、数量、用途、价格或商品的生产日期或原产地的标记,均视为不具有注册性。
    仅仅由数字或字母构成,且不能被视为图形的标记不具有注册性。但经长期使用获得显著性的标记除外。
    但是,在判定某一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时,将会充分考虑所有现实情况,尤其要考虑商标被使用的时间和范围。
    (二)绝对禁注的商标
    1.未经有关当局批准,在商标中使用了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标志、盾形纹章、旗帜;或者地方当局的印章;国家的证明标记或保证标记;或者任何容易与上述标记混淆的要素;
    2.可能对公众产生欺骗性的商标;
    3.违背法律和秩序或者有可能违反法律莉公共秩序的商标;
    4.含有易使人错认为是其他企业的商业名称,或他人的姓名或艺术家的姓名,或他人的肖像 (只要不是去世己久的人)这样一种要素的商标;
    5.含有使人以为是他人文学艺术作品标题的成分的商标;或者侵犯他人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或他人摄影或设计权的商标;
    6.与他人在瑞典己注册的商标,或已经在先提交申请的商标具有混淆性近似的商标;
     7.与他人已在市场上有营业的商业名称或商业标志构成混淆性近似的商标,且在该商标提交申请时,前述标记经过长期使用己经获得良好信誉。
      需要说明,对于上述4、5、6、7 条中所述的商标,如果经在先 权利人同意,而且商标也没有违背其他条款的规定,则可以获准注册。此外,对于商标申某些单独存在则不能注册的要素,注册时可以朋确提出放弃保护。
     四、瑞典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
     瑞典商标法令规定,注册商标权授予最先申请人。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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