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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时间:10-04-22 10:24:11    来源: [收藏][关闭]
      

  

 一、概要
    1、美国是一个实行判例法 (即不成文法)的国家,因此法院判例在美国处理商标纠纷及商标法的发展申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美国国会也制定了一些与商标注册和保护有关的成文法规,它们是1881年的联邦 《商标法》、1905年美国国会颁布的第三部联邦《商标法》。现行商标注册和保护的法律有1946年7月5日美国国会制定的1946年《商标法》,通常称之为《兰汉姆》法。该法于1947年7月5日正式生效,于1988年商标法修改法令予以修改,修改法令于1989年11月16日生效。此外,有关法规还包括1989年10月11日的商标法实施细则、1984年10月12日生效的《一九八四年商标假冒条例》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成文法规和商标案例实践规则、1996年1月16日生效的1995年联邦商标淡化法、在1989年商标案例实践法则基础上修改的联邦法律第二部分第37号法令。
    2、美国采用使用在先的商标保护原则。在美国商标的所有权通常取决于商标在美国的使用。一般来讲,即便先使用者从未在美国注册其商标或后使用者先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先实际使用某一商标者有优于在后使用商标者的权利。当然,从商标保护的角度来讲,也不可忽视使用者的商标在美国联邦专利商标局的注册。
    3、根据美国目前适用的商标注册规定,在美国可以注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4、美国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5、美国商标注册分为主簿和副簿。
    6、美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在美国能用作商标的范围十分广泛。商标可由人们在商业申使用的或打算使用的用来表示或识别其商品与他人商品以及表示商品来源的文字、名称、符号、图形或其任何组合构成。可在辅簿注册的商标除上述要素外,还可注册诸如标签、产品外形、包装、颜色、声音、标语、短语、姓氏、她理名称、数字等能识别产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
    三、不可注册的商标的构成要素
    1、不道德的、具有欺骗性或诽谤性的商标;
    2、由美国或其任何州、市的旗帜或徽记或外国的旗帜、徽记或其模仿物构成的商标;
    3、红十字标志及其符号、徽记的模仿物或其组合;
    4、联合国的徽记或其模仿物;
    5、当商标用在申请人商品上时,仅仅是描述或欺骗性错误描述商品或主要为地理描述或欺骗的、错误的、地理描述的商标;
    6、仅为姓氏的商标;
    7、未经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其名字、浮像或签字作为商标;或在总统夫人在世时,末经其书面同意,使用美国已故总统的名字、签字或肖像作为商标;
    8、此外,与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己注册的商标或与他人在美国在先使用而末放弃的商标、商号相似的,并且当使用在申请人的商品上时,很可能造成混淆、欺骗或误解的商标。
    四、申请人资格
    在美国商业申已使用商标的人可申请商标注册。
    根据1988年商标修改法令,真诚地打算在美国商业中使用商标的人也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的商标如在其本国已注册,虽尚没在同美国的商务活动中使用,但已在他国使用或打算按1988·年修改法令使用该商标的人可申请商标注册。
    外国申请人必须指定在美国的代理人代办商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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