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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
  时间:10-04-22 11:42:14    来源: [收藏][关闭]
      

一、概要   

1、新西兰商标法制订于1953年,1955年正式生效。1988年经过修订,开始接受服务商标注册。2001年新西兰开始重新制订商标法,2002年新商标法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2、新西兰商标法律制度属于普通法系(英美法系),注册基础以使用在先为主,兼顾申请在先原则。   

3、商标注册种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立体商标、声响商标、颜色商标、气味商标。   4、采用2002年1月1日公布的第八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5、新西兰是巴黎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二、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1、商标的定义:商标是一种能够以图文表示的标志,并能够区分一个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和另外一个经营者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这种标志可以包括:字母、文字、姓名、签字、数字、图形、印记、标签、签条、形状、颜色、声音、气味、味道、标题。     2、新西兰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系列商标、颜色商标、立体商标、气味商标和声响商标的注册申请。 三、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    1、相对禁用要素:    (1)申请在相同商品/服务上使用的所有权未确定的标志;    (2)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且使用商品/服务相同;或者构成近似,可能造成欺骗或混淆的标志;    (3)对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直接叙述性的或者表示赞美的标志;    (4)仅由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制造时间/提供服务时间,或其他特点构成的标志;    (5)无显著性的标志;    (6)仅由现今语言中的惯用语或者贸易商业中的惯用标志构成的标志;    (7)未经同意的,使用他人姓名或肖像构成的标志,但该人死亡超过10年的除外;    (8)未经女王或皇室家族同意,使用女王肖像或皇室家族成员肖像的标志;    (9)未经同意或授权,使用国旗、徽章、勋章、骑士徽章等作为装饰的标志;    (10)未经授权,使用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旗、国徽的标志;    (11)未经授权,使用国际组织的徽章、旗帜、名称缩写的标志。    2、绝对禁用要素:    (1)本身的使用或其构成的部分的使用可能造成欺骗或混淆的标志;。    (2)该标志的使用将会违背法律。    (3)冒犯社会重要成员的标志,包括冒犯毛里人。    (4)恶意申请注册的标志。    (5)含有已受保护的立地标志的商标。    (6)使用在非来自原产地的商品上的地理标志。    (7)在普通化学单质或化合物上使用的,含有任何单个化学单质或化合物的通用名称的标志,除非商标本身文字是表示该商标所有人或其许可人自己制造的化学单质或化合物,并提供公众适当的该化合物的名称。    (8)不是商标的标志。 四、申请人资格   正在使用或者打算使用在某种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的所有人,包括自然人、公司、非公司性团体、托拉斯、政治团体。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1、新西兰知识产权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    2、申请所需文件:    (1)申请书:可以由新西兰律师或代理人起草或者从新西兰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空白格式,无须申请人签字。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公司名称)、住址(或公司地址)、国际、商标种类(普通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或打算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及具体指定的项目名称;商标图样1份(大小一般不超过8cm×8cm);若商标中带有非英文文字,应提供音译和英文译文;    (2)声响商标申请需要提供需要提供该声响的录音磁带;    (3)立体商标申请需要提供该立体商标的实际样品;    (4)若商标中带有颜色、气味、形状、声响、包装外观,或者由此构成,商标注册申请必须对这些特点提供简明精确的文字描述;    (5)对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没有公证或者认证的要求;    (6)若声明优先权,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正式声明或者在提交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交优先权声明,并提供前一申请的所在国名称,申请日、申请号。新西兰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经证明的本国早先申请文件及其英译文。    3、委托新西兰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无须签署委托书。    4、一件商标申请可以指定多个类别。商标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具体的国际通用的商品或服务名称规范填写,不可使用大类名称或者不明确的描述,也不允许指定一个类别的全部商品/服务。一件申请提交1个月内可以允许增加商品/服务类别,但需要再缴纳相应类别的官费。    5、一件商标为多人所有,可以提交共同申请,并指定代表人。如属于系列商标申请,一件申请可以进行分割;两个以上申请或注册也可以合并,只要属于同一申请人或注册人,商标相同,申请日相同或申请所处状态相同,分类相同。    6、新西兰官方语言为英语。    7、申请提交以后进入官方审查程序。一般自申请日起6个月以后,如官方认为申请商标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将对申请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书。内容主要是商标触犯违禁条款,或缺乏显著性,或与在先注册/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商品/服务项目名称不规范。官方认为必要的话,也可以发第二次或三次以上的审查意见书。商标注册申请一般规定在官方第一次审查意见书发出日起12个月内完成所有补正手续,达到可以被接受注册的条件。如果未能在官方要求的期限前完成补正,则可以申请延期;如审查官拒绝给予延期,在收到拒绝通知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听证会。通过审查被接受注册的商标申请,官方将发出接受注册通知,并安排该商标刊登在官方的商标申请,官方将发出接受注册通知,并安排该商标刊登在官方的《商标公告》上,商标获得公告日起3个月内,如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局将颁发商标注册证。 六、商标的驳回   1、当商标审查官审查一件商标注册申请时发现如下情况将驳回申请:    (1)商标中有某种特定标志,如新西兰国旗、国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标志等或与之近似标志的;    (2)商标不能以图或文字方式表现出来的;    (3)商标不能起到区分申请人商品或服务的作用的;    (4)商标中含有或由丑恶可耻的标志构成,或者其使用将违反法律的;    (5)商标或其中的标志带有的含义,或者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将欺骗公众或者很容易导致公众混淆的;    (6)与在先注册的或申请的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的商标的。    2、克服由在先注册/申请商标导致驳回的途径:    (1)限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或者删除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从而避免与在先注册/申请商标冲突;    (2)与在先商标所有人谈判,设法令其修订商品或服务,或者出具同意书,或者撤消其商标,或者转让其商标;    (3)提交两商标长期并存使用证据或者商标在先使用证据;    (4)对于在先商标可以基于假设其连续3年未使用而向商标局申请撤消之;    (5)提出分割申请,让删除了冲突商品或服务的原始申请克服驳回。    3、商标审查官打算要驳回一件商标申请时,必须通知申请人,必须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驳回理由和申请听证会的权利、期限。    4、对知识产权局驳回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发出之日起20天内,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若对高等法院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上诉法院和英国枢密院。 七、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和续展    1、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自注册日起计算。依据原1953年商标法注册的商标有效期将按原来规定的7年或已经续展的续展期14年继续有效,直到新商标法实施后该有效期届满为止。    2、每次注册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可以申请续展10年续展;续展申请无须提交任何使用证据,只要缴纳费用即可。逾期未续展的,还可以在注册失效日起1年宽展期内申请续展,但须缴纳罚金。    3、在商标注册后,若该商标连续3年未使用,则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知识产权局或高等法院申请撤消该商标注册。但是,按1953年商标法取得的注册,新法实施后注册已经满5年的,才可以对其提出撤消。如是按旧法以防御商标注册的,则必须在新法实施后该注册商标连续3年未使用,才可以对其提出的撤消申请。 八、商标的异议   1、提出商标异议的期限为3个月,自商标公告日起计算;可以申请延期提交异议,1个月延期无须申请人同意,但2个月延期需要申请人同意。    2、异议的理由可以是:    (1)申请商标不能区分使用商品或服务来源;    (2)申请商标与相关商品或服务上的在先使用并取得声誉的商标实质上相同或构成欺骗性近似;    (3)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4)申请人不是商标的真正所有人;    (5)申请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禁止性规定的。    3、异议程序包括:    (1)异议人提交异议书,副本由知识产权局送达被异议人;    (2)被异议人提交答辩书,副本由知识产权局送达异议人;    (3)异议人提交证据,副本由知识产权局送达被异议人;    (4)被异议人提交证据,副本由知识产权局送达异议人;    (5)审查官召开听证会,双方进行最后陈述;    (6)审查官依据双方提交的理由和证据,作出异议裁定。    4、对知识产权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九、注册商标的撤消   1、截至撤消申请提交前1个月,一个注册商标已经连续3年以上未使用,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知识产权局或高等法院提出撤消该注册商标的申请。撤消申请程序为:    (1)申请人提交书面请求,副本由知识产权局或法院送达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收到后2个月内提交答辩书及商标使用证据或声明未使用的特殊原因,副本由知识产权局或法院送达申请人;    (3)申请人收到对方答辩后2个月内提交支持撤消申请的证据,副本由知识产权局或法院送达被申请人;    (4)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后2个月内提交维持其注册商标的证据,副本由知识产权局或法院送达申请人;    (5)申请人也可以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后1个月内,提交相反证据。    2、除上述情况外,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向知识产权局或法院对某个注册商标提出撤消申请,理由可以是:    (1)该商标已经成为某种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2)该商标的使用可能在商品或服务性质、质量、原产地方面造成欺骗公众或引起混淆。撤消申请程序同上。    3、知识产权局或法院裁定撤消某注册商标,则该注册商标自撤消申请日起无效,或自知识产权局/法院依据确定的更早的日期起无效。    4、对知识产权局或高等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至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    5、如注册商标含有上述相对禁止要素或绝对禁用要素,则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知识产权局或高等法院提出宣告某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宣告无效程序与撤消申请程序类似。但如注册已经7年以上,则具备不可争议性,除非该注册是欺骗取得,或其使用违反新西兰法律,或其使用对包括毛利人在内的社会成员有严重冒犯。 十、商标的使用    1、如商标所有人无诚意打算使用,其商标注册后一直到他人提交撤消申请1个月以前实际上也没有使用过,那么该商标将被撤消。    2、一个商标在注册以后,直到他人提交撤消申请1个月前已经连续3年没有使用过,将被撤消。    3、如果商标注册人能够提交证据证明,因为特殊情况造成相关期间商标未使用,其商标未使用导致的法律责任可以得到免除。    4、在商标实际使用中增加某些要素或者适度改变商标,但从实质上没有影响该商标本身的识别,这种实际使用可以视为该商标的使用。    5、按照旧商标法取得注册的,只有注册有效期满5以后,一个商标才可能面临他人依据先法基于该商标连续3年未使用提出的撤消申请。    6、商标的使用必须是真实的和必须是在商业上的实际使用。 十一、注册商标所有人名称和地址变更、注册商标的许可和转让    1、注册商标所有人名称和地址发生变更,应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所需要提交的文件为名称/地址变更证明元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如证明文件非英文书写,还须提交经证明的英译文。    2、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须由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共同提交许可使用登记备案申请,并需要提交一份许可使用声明书,由知识产权局对外公布。一个商标的使用包括了其授权使用人的使用,只要是商标所有人就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实施了质量控制或者财务上的控制。所以,对于一个商标的所有人而言,与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人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是精明之举。    3、如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发生变化,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并由受让人向商标局提交商标转让注册申请。所需文件为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书原件,若非英文书写,则还需要提交经证明的英译文。 十二、海关备案、临时保护    1、新西兰有注册商标海关备案的相关法律规定。    2、依据商标注册人的申请,并在申请人缴纳保证金后,海关开始对该注册商标进行保护。如发现涉嫌侵犯已登记的注册商标所有人权利的他人产品将被依法扣留。扣留涉嫌侵权货物期间为10个工作日,经申请,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3、海关不会扣留进口商进口的以个人使用为目的的物品,或者非意图经营的物品,或者处在交易过程中的物品。    4、要求海关扣押物品的申请人必须交纳足够的保证金。    5、在扣押了涉嫌侵权的货物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各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向法院提交诉讼以解决纠纷,并通知海关。如海关未在10个工作日内或延期内收到采取任何措施的通知,海关将放行所扣押的物品。    6、海关备案申请所需文件:    (1)申请书;    (2)商标所有权证明;    (3)缴纳保证金的证明;    (4)有关注册商标其他转让、许可使用、变更等重要信息。    7、海关保护期限为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间内5年,届满后可以每次续展5年。    8、缴纳的保证金为5000新西兰元,并可根据需要浮动。该保证金可以申请保护多个商标,存放期间以商标保护期间一致,利息归申请人。 十三、注册商标的保护    1、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或给他人早策划能够损失的伪造和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是犯罪。    2、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未经许可制造或者伪造该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伪造和假冒注册商标罪。    3、明知是假冒和伪造注册商标的商品,还销售或者进口该商品也构成犯罪。    4、假冒和伪造注册商标的,将处以10000新西兰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5年以下监禁。销售伪造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将处15000新西兰元的罚金,或判处5年以下监禁。    5、下列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1)在相同的商品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实质上相同的,或构成欺骗性近似标志的;    (2)在同类商品或者服务上,或者在密切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实质上相同的,或者构成欺骗性近似标志的;    (3)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的注册商标实质上相同或构成欺骗性近似标志的,并且该标志的使用不公平利用了驰名商标的知名度,或对驰名商标的声誉、显著性造成损害。    6、遇到商标侵权,商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7、商标权利人通过法律诉讼得到的司法救济包括:    (1)法院发出的禁止令,可以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依权利人选择,保证权利人按损失或者按利润计算得到的赔偿。    8、如果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法院会同意给予商标权利人就特定期间内发生的任何侵权行为,按损失或者利润计算方式的赔偿。    9、发现商标侵权以后,权利人一般应先给侵权人发出律师警告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并收集证据,然后提起诉讼。一般诉讼费用都很高,主要是律师费用昂贵,而且即便胜诉,律师费用一般都要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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