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总部
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世纪科贸大厦C座12层
电话:010-51282900
传真:010-51282900-1807
E-mail:info@bjhzcx.com

全国免费电话:
   400-633-1588

  首页 > 案例点评 > 正文
谁能沾老字号的光
  时间:10-04-22 16:09:58    来源: [收藏][关闭]
      
「案情」

  原告:顺德市大良镇李禧记崩砂店。住所地:顺德市大良镇隔岗楼二巷2号。

  原告:李学雄,男,31岁,住顺德市大良镇升平区凤中横门3号,系顺德市大良镇李禧记崩砂店业主。

  被告:李文源,男,50岁,住顺德市大良镇中区2号。

  被告:李文辉,男,68岁,住顺德市容奇镇炮台横一巷10号。

  据《顺德县志》及《修志简报》的记载,大良崩砂为面制油炸食品,形似蝴蝶,是大良人梁成章于清乾隆五十三年在其所设的“成记”油炸店创制。民国时期,“李禧记”已成为较有名气的饼店。1956年,实行公私合营,包括“李禧记”在内的多家饼店合并为大良商店糖果生产合作社。自30年代至50年代曾有四间以“李禧记”为字号经营崩砂等食品的饼店,即李禧记龙(隆)、李禧记联、李禧记琪、李禧记辉。其中,李禧记联由李三妹和被告李文辉、李文源的父亲李联开设;李禧记琪由原告李学雄的父亲李琪芬开设;李禧记辉由被告李文辉开设。李禧记联最早的开设时间为1931年;李禧记琪最早开设时间为1953年;李禧记辉最早开设时间为1953年。

  1984年12月18日,李学雄以“李禧记雄”的名称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名称现已无法查证,仅有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1989年9月21日,由顺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给原告李学雄的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名称是“顺德县大良镇李禧记崩砂店”,2000年1月7日,因撤县设市,换照后其载明的名称是“顺德市大良镇李禧记崩砂店”。被告李文源、李文辉在顺德市大良镇甲子路114号斜对面经营崩砂的店铺上方挂有“李禧记崩砂”招牌。

  「审理结论」

  顺德大良崩砂食品始创于清乾隆年间,后经大良人李禧及后人的继承发扬和改进,使得“李禧记” 崩砂在省、港、澳地区被誉为知名的老铺名店。几十年来,李禧的后人一直沿用“李禧记”字号及秘制崩砂的方法,经营该传统食品。本案原告李学雄系李禧后人,1989年登记注册了“李禧记崩砂店”,开始经营“李禧记” 崩砂。被告李文辉、李文源的父亲李联早在30年代已开始使用“李禧记”字号经营崩砂,并依法在顺德县工商局注册了李禧记联店、李禧记辉店。李联、李文辉长期以来一直共同使用“李禧记”这个老字号,其使用该字号及制作崩砂的方法早于原告李学雄。由于顺德崩砂深受消费者的欢迎,其家族成员为了便于消费者的需求,分别在不同时间、不同地域各自开店独立经营,“李禧记”后人对该字号的此种继承已成为约定俗成,也一直被族人们所遵循。对于“李禧记”百余年的历史字号,其商业信誉和商业价值,不仅是李禧本人的创立,也是李禧族人们几十年来继承发扬、扩大和改进创新的结果,不应为其中任何一家所独占。原告李学雄可以继承和使用“李禧记”字号,但不能禁止被告李文辉、李文源在原告登记注册前享有和在先使用该字号的权利。原、被告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使用原则,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公平竞争,判决驳回原告李学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上诉人名称权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李文辉、李文源对“李禧记”字号不能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且不享有在先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经营大良崩砂食品中均有使用“李禧记”字号,所不同的是后来上诉人将“李禧记”作为字号名称进行了工商登记,取得了包含该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权。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名称权应受到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同时也规定了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主要表现为一种字号,在一个特定区域内,不同的主体使用相同的字号,将会造成

|<< << < 1 2 3 4 > >> >>|
[打印][收藏][浏览次数: ][关闭]
Copyright   2000-2010 Hui&Xin IP law office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世纪科贸大厦C座12层
  电话:010-51282900   网址:www.bjhzcx.com  
汇泽诚信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8756号